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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执法人员都在场,这样的笔录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03-2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两位执法人员都在场,但询问笔录由同一人完成,这样的笔录有效吗”这一问题,其有效性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或若存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制作的询问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虽然两位执法人员均在场,但笔录由同一人完成,可能构成程序上的瑕疵。若该瑕疵并未实质性影响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且笔录内容经当事人核对确认无误并签字捺印,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该笔录可能仍会被采纳,但程序合法性会受到质疑。如果或若存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制作的讯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此种情况下,若询问(讯问)笔录仅由一名侦查人员制作,即使另一名在场,也可能因违反法定人数要求而被认定为程序违法,该笔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将大打折扣,甚至可能被排除。针对“两位执法人员都在场,但询问笔录由同一人完成,这样的笔录有效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依据来分析其直接回复的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版)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条强调了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在刑事询问(讯问)中,“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是法定程序要求之一。若两位执法人员在场,但笔录由同一人完成,可能被视为未完全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因为完整的询问程序不仅要求人员在场,还要求共同参与并记录。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程序违法可能直接导致该笔录在证据能力上存在缺陷,除非有其他证据充分佐证且程序瑕疵得以补正,否则其有效性会受到严重挑战。因此,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仅一人制作笔录即使他人在场,也可能因程序不合法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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